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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与排查治理

来源:共生代    发布日期:2015-05-07     点击数:4363
 新《安全生产法》第38条要求企业建立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并且要求地方安监局“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在第67条中指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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